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法庭项目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宁发改投资审发【****】**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除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比例保障,招标人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更正内容
*、本项目前附表第*.*.*项“投标人信誉要求”中补充条款(*):各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各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行查询下载(提供开标日期当月查询结果),投标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参与投标(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查询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本项目前附表第*.*.*项“投标保证金”第*款要求做如下更改:如采用采用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其原件扫描件请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各投标单位还应将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本项目评标办法*.*.*项“符合性审查”补充条款(*):
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有异常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情况评审:
*>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认定该项目的报价为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本条 (一)至(三)款核实过程中任何一款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本项目原定于****年**月**日**:**分整开标,现变更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分整,其他内容不变,望各投标单位予以理解并按时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
三、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通知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友情提示: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代理单位: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分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湖畔嘉苑南侧 地 址:银川市绿地**城A区*号楼***室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人:周孟源
电 话: ***********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