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富强新城A区A-*#号住宅楼*单元***室房屋的公告
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区号--参见全国法院页面:************************************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富强新城A区A-*#号住宅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南北朝向,房屋类型:多层(*-*层),总层数*层,所在层数*,无电梯,用途住宅。
本次拍卖为第二次拍卖,评估结果为:******元,起拍价:******元 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年*月*日**:**-**:**时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些已知和未知瑕疵。建筑方位、房屋窗户朝向、改建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六、标的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过户费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欠费情况不详,其他欠费不详,如有,依照相应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支行,账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qa_copy*#c*)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以贷款方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经贷款银行审查未批准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拍卖余款,逾期未支付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w.*******.a***dqe.**.**c**be*JxB*QC&wh_ttid=pc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的相关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蒋助理 *********** 王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