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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 **** 破 * 号之一
****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姜林贵的申请,裁定受 理被申请人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截至 **** 年 ** 月 ** 日,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目前除银行存款 **.** 元外,无其他的财产。本案已产生破产费 用****.** 元,系管理人垫付,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债务人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 楚。本院认为,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宣告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 遂昌晓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