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8.38%股权
其它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吉木乃县国有产权 发布时间:2023-10-12
项目编号:N0125GQ230060
项目名称: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8.38%股权
项目编号 |
N****GQ****** |
项目名称 |
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能源(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此次股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未决事项两项: (一)依据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新****执恢**号。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需没收财产已依法移交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剩余***,***.**元罚款尚未执行。本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已将相应负债调整至其他应付款中,后评估人员在审定金额的基础上 进行评定估算。 (二)依据(****)新**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新疆能源(集团)吉木乃天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还应向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本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已将相应负债调整至其他应付款中,后评估人员在审定金额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 二、此次转让方未享有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监督、协调、督促标的企业及时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并修改标的企业章程,标的企业不再享有“新疆能源(集团)”名称使用权,不得以“新疆能源(集团)”名义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