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米面加工厂厂房使用权
其它公告
天津市 | 宝坻区 发布时间:2023-04-12
项目名称: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米面加工厂厂房使用权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东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米面加工厂厂房使用权 |
资产权益 |
使用权 |
挂牌价格 |
*****.**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碱场米面加工厂厂房在使用中,成交者应注意使用安全,确保各方面都安全达标后,方可投入经营生产,严禁使用危房进行生产经营。如擅自在危险情况下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者负责,与村集体无关。出租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由承包者自行承担。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生产需求,需要建地上设施及附着物,如房屋需要改建、扩建、如增加其他建筑等,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合同到期,承包方应及时拆除已购置和投入建设的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 *、所承包厂房如有水费等各项税费归承包方承担。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者负责。承租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出租方负责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出租期间如因政府征用、征收或村庄整体规划等需要占用该地块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撤出,合同终止,发包方退回剩余的承包费用,不负责其他任何赔偿,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厂房被征收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按剩余承包厂房面积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 *、承租者不允许将碱场米面加工厂厂房进行转包、分包、抵押贷款。一经发现,村集体有权收回米面加工厂厂房的出租权并解除合同,成交者所缴纳租赁费不予退还,入村集体账户做收入。 *、出租方保证承租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方非法干预承租生产经营活动,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承包期内,承租方严禁利用现有设施进行违反政策用途,一经发现或经他人举报,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终止合同,押金不退,出租方进行重新发包。 *、承包方应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所承包地及承包地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严禁在厂外堆放或储存杂物、货物、木材等物品。出租方对其起监督作用,若发现此类问题,立即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进行整改。如若不听劝导,出租方视情况罚款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有意承包该厂房的个人或法人须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全面完成现场实地勘查测量工作,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厂房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厂房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资产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标的瑕疵为由提起任何抗辩。 *、成交方竞价保证金转为结算款。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纳****元承包押金。如承包方中途退包,此押金不退,用于补偿发包方经济损失归发包方作为收入使用。承包期满后,经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所承包的土地及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后,承包押金转为最后一年部分承包费。 **、竞买成功方按《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竞价服务费。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受让方条件 |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面向村内外人员。 |
转出用途 |
各种经营性商铺、店面等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阶梯价 |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