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卓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双枝诉被申请人广东卓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本人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东卓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双枝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工资****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
联系人:林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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