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罗云峰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振峰合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宁夏振峰合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宁夏振峰合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财产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
三、宁夏振峰合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公司印章、证照、账册、账簿、重要文件资料等;*.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文化创展中心**楼,联系人:杨海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