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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破*号之一
申请人: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年*月**日,申请人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静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协议。
本院查明,****年**月**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杨静的申请,裁定受理杨静对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王旺旺、担保人王培培及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杨静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年*月**日,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同意,和解各方也签字确认了该和解协议,为此,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结新蔡县申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钟 俊
审 判 员 吴张琪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