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破*号
本院根据郑可助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郑可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郑可助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郑可助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 ** 楼,联系人:金剑、程宝康,***********、***********)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郑可助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