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
四、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五、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清理场地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委托施工单位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及拆除现场设备,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相关资质证书(意向受让方自身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委托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如受让方无法提供,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公告“保证金及处置方式”中所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置,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并另行处置转让标的。
八、受让方须向转让方缴纳**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后及时完成拆除工作、清理场地的保证金,每延迟清场一天扣除*千元保证金。
九、完成拆除工作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移交手续。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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