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相应位置各级部门发放的土地、房产相关证书自动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临朐县文化南路与黄龙路交叉口东北角为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