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FJTP-FJTC*********
各投标人:
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 招标文件第**页,《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文件》第五条 支付方式,第*款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为,第(*)点,“第一个和第二个托管年度为培育期不考核经营收入,分别按***万元*基础管理费率、***万元*基础管理费率计算年运营管理费,并按月平均支付运营管理费,次月*日前支付上月费用”。修改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托管年度为培育期,运营管理费分别按委托项目年度经营收入预算数***万元*运营管理费率、预算数***万元*运营管理费率计算,并按月平均支付,次月*日前支付上月费用。第*个或第*个托管年度结束后**日内,若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当年度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年度预算数***%~***%(含)的奖补*%激励费用,达到预算数***%以上的奖补*%激励费用。”
*. 招标文件第**页,《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文件》第五条 支付方式,第*款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为,第(*)点“(第三年年末起根据本年经营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预算,且不低于***万元。)”修改为:“第三个托管年度年末起根据本年经营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预算。原则上,下一年度的预算数以上一年度预算额为基础,在±*%的范围内制定。”
*. 招标文件第**页,《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文件》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款,“稳定运营期内(第三年至第十年),本项目连续两个经营年度经营收入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委托方有权书面告知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或外部市场环境恶化,管理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委托方,双方协商解除委托管理合同;”。修改为“稳定运营期内(第三年至第十年),本项目连续两个托管年度经营收入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委托方有权书面告知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如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非双方违约原因,如项目租金受政府调控等)导致影响本项目正常经营,受影响期间的预算达成率不予考核(即受影响月份对应的实际营业收入与预算金额在当年度考核中均不予计算,受影响月份的管理费按照实际营业收入*中标管理费率计算),若影响期超过*个月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 招标文件第**页,《地铁*号线新店附属用房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文件》第十六条合同解除,第*款,“经营期内,管理方认为经营活动存在困难,可能导致项目运营情况与计划产生重大偏差,且无法提出有效整改方案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解除合同。”修改为:“经营期内,管理方经营困难,导致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与计划产生重大偏差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就整改方案进行协商,如三个月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该年度委托方以实际经营收入为基数按基础管理费率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用,双方根据该年度实际经营时长结算。”
*.投标保证金递交账号修改为:
户名: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本项目装修软装采购及改造工程发包价为***.****万元,详见附件。
*.招标文件第*页*.*条、第**页**.*条修改如下:
投标人必须派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每一张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原件只能递交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备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到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方派出的在职员工,同时应该持联合体协议书。)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