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2024年工务小型养路机械(内燃振动镐)更新项目澄清公告

变更公告 湖北省 | 武汉市
发布时间:01月19日
项目编号:WHJ-2024-2150
联系方式
027-********
联系人:张*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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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

(项目编号:WHJ-****-****)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疑问如下:

澄清一、按照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以下技术问题请给与澄清:

*、两个内燃振动镐可以通过连接绳同时进行捣固作业(提供下镐体、偏心轴的实物图片及剖面图)。这句话表达的技术概念不明确,请予以澄清。

*、振动镐自带转速和作业时间记录功能,能准确显示、记录设备运转情况(提供清晰部件实物图,实物图应标注清楚控制系统功能)。

该条表达的功能只是一个显示转速、作业时间记录的功能,跟控制系统无关,括号里的内容又要求标注清楚控制系统功能,投标人不理解,请予以澄清。

*、内燃振动镐具有作用良好的减震效果,减震垫片采用原生态橡胶;不同设备采用不同的减震垫片,招标人只需要求投标设备需满足什么样的减震效果,招标人要求减震垫片采用原生态橡胶的依据什么?什么又是原生态橡胶?请予澄清。

*、发动机采用原装进口四冲程汽油发动机(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商出具的承诺),最大输出功率不小于*.*kw(提供第三方检测资料证明,外文的需提供经对照中文翻译)。

招标人只需要求发动机功率需达到多少KW,为何限定必须采用原装进口四冲程汽油发动机,如果二冲程发动机能满足招标设备的性能要求,反而被排除在外,我司认为该条款有倾向性、排他性,请予澄清。

*、我司认为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条件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有且仅有一个品牌设备-ROBEL品牌的捣固镐,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请招标人明确回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资质条件和技术规格书所有要求的设备是否只有一个品牌设备?请予澄清。

澄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本次招标设置限定性资质条件和技术要求,排斥国产设备,完全排除国产设备投标的资格,给进口产品量身定做招标要求。

此次招标的技术规格书明显是为某品牌设备量身定做,涉嫌暗中操控招标结果,通过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手段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涉嫌损害国家和铁路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请予澄清。

答复如下:

*.为同型两台设备的配合使用需求。

*.控制系统功能不限。设备需有转速和作业时间记录和显示功能。

*.即原生胶。

*.此项是对发动机稳定性、燃油经济性以及环保的需求。

*.本次采购为公开招标,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九州饭店

联 系 人:张 工

联系电话:***-********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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