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 |
关于长兴县人民医院手术室DS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湖环辐管〔****〕*号 |
****年*月**日 |
长兴县人民医院手术室DSA建设项目-扩建-审批意见 |
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