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禤燕婷的申请,于 ****年**月** 日裁定受理瓷铭口腔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瓷铭口腔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瓷铭口腔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年*月*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A栋 *-* 层;负责人:谢兰军;联系人:林雨霖、邹旭双;联系电话:***********、***********:传真:****-********)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瓷铭口腔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瓷铭口腔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