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
无锡巨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西溪碧桂园小区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案发出苏锡惠住建罚告[****]***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锡惠住建罚告[****]***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至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锡惠住建罚告[****]***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锡惠住建罚告[****]***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惠山区政和大道***号建设大楼 邮编:******
联系人:何萍 、华庆联系电话:****-********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锡惠住建罚告[****]***号).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