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房产按现状公开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号*栋的*套公寓,房屋类型为公寓,用途为居住,建成于****年,具体为:
标的序号 房地产证号 室号/部位 建筑面积(㎡) 挂牌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备注 * 沪房地普字(****)第******号 **层E **.** ***.* *** 含放置在室内的电视、冰箱、抽油烟机及*台空调 * 沪房地普字(****)第******号 **层F **.* ***.* ***
二、受让条件
*.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公告期:****年*月**日-*月**日**:**。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标的,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在公告期内携《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报名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
*.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据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暖、物业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暖、物业等的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其他转让事项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五、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房产所在地区的限购、过户、缴税等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或缴税数额较高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若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市张掖路**号中广商务大厦*楼
联系人:苟经理 ***********王经理 ***********
标的踏勘联系人:任工 ***********
网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