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平台网络租赁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 | ||
行政区域 | 乐山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太白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太白路****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平台网络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平台网络租赁项目、 *条、 预算金额 ***,***.**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乐山市心连心热线平台于****年建设,项目共计两期,分别为热线平台建设(一期)、系统升级(二期),项目总计金额为****.**万元,均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承接。目前该项目中平台网络通信服务即将到期,故需采购平台网络通信服务保证心连心热线平台正常运行,预计金额为**.*万元(两年)。 本项目采购人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本项目的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平台通信服务中包含了*条语音中继,原项目是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语音中继线路,整合了全市**个热线服务号码。若更换服务商,需要协调省一级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配合,将**个号码的数据做重新指向新运营商,难度大耗时长,会造成业务长时间中断。且目前心连心服务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终端和相关设备,全部配置为电信所拥有的地址段IP,若更换其他运营商需要全面重新配置、调测网络资源,周期较长,平台存在长时间中断服务的风险。 *、心连心*****热线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无法接受长时间的中断运行,为保障热线平台运行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变更系统造成的不确定技术风险,确保平台的不间断正常运营,避免影响政府热线服务工作,正常履行*****热线的社会服务职能。 综上分析,经过综合评估,本项目符合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采购人拟申请由原平台的建设、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为单一来源服务提供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地址: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
联系人: 孙韬
联系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太白路****号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汪霞
联系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号
联系电话: ****-*******
附件:单一来源专家论证-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平台网络租赁项目(*).pdf
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