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杨管市监审撤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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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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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THF***P

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号副*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室***号

法定代表人:刘歌

成立时间:****年*月**日

撤销理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

****年**月**日,申请人杨羿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要求本局依法调查处理并撤销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登记。申请理由为该公司设立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申请人也从未参与其经营活动,应该是不法分子冒用申请人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该公司登记。据此本局指派办案人员对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显示: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THF***P,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号副*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室***号,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刘歌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股东杨羿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刘歌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杨羿担任监事。

经查,当事人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年*月**日设立登记,登记人员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作出核准登记。另公司设立登记后,未办理变更、备案、换(补、增)照、注销等登记业务。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自设立登记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年度报告,已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集群注册,实际并未在此办公。本局分别提请法院、公安、税务、开户银行、通信运营商协助调查当事人涉诉、涉案、涉税、开户、联系方式等情况。办案人员先后对申请人杨羿和当事人登记、领照业务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申请人杨羿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执行董事、监事及聘任经理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上“杨羿”笔迹非本人所签,加盖的“杨羿”姓名章非本人所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年*月**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

*.对设立登记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年**月**日);

*.对营业执照领取人询问调查笔录(****年**月**日);

*.杨陵区人民法院回复函(****年**月*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协助调查复函(****年**月*日);

*.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情况说明(****年**月**日);

*.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情况说明(****年**月**日)及公司开户资料;

*.通信运营商协助调查反馈证明材料(****年*月*日)。

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歌无法联系,本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综合判定,当事人系不法分子冒用杨羿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以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年*月*日本局在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遂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年*月**日设立登记中杨羿股东身份及监事身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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