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627破4号关于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申报和各类证照年审及延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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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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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申报和各类证照年审及延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申报和各类证照年审及延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沙湾破管字第**

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镇雄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云****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湾煤矿”)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云*****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管理人进场后依法开展债务人财产、证照资料交接工作。但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接,其均表示拒绝移交沙湾煤矿相关证照资料、印章。

为确保沙湾煤矿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申报税收并延续其主体资格,根据沙湾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沙湾煤矿税务申报及各类证照年审延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在破产清算期间,沙湾煤矿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税收,税务申报工作由公司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完成;同时,沙湾煤矿应按照企业财务准则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报送管理人备案。

二、沙湾煤矿应确保依法取得的各类证照在破产清算期间合法有效,请沙湾煤矿指派专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前做好证照的年审及延续工作。

三、如沙湾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按照本通知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镇雄县沙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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