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韩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江华、盘欣欣、陈成夏、陈华、张佳欣、余庆川、鲁春花、甘浩杰、吴桔昌、黎志鼎、陈楚琪诉被申请人广州韩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广州韩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江华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盘欣欣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陈成夏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陈华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张佳欣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余庆川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甘浩杰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吴桔昌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黎志鼎支付工资*****元、向申请人陈楚琪支付工资****元。二、被申请人广州韩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成夏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甘浩杰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吴桔昌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黎志鼎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陈楚琪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陈华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张佳欣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向申请人余庆川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三、驳回**申请人(除鲁春花外)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鲁春花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立即履行本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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