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根据刘丹丹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于本院以书面形式召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吴子昂,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