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皮肤检测仪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设备/医疗设备/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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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 ||
行政区域 | 大连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于丹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大连市长江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林杰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大连东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大连市西岗区民众街*号龙湖唐宁ONE *号公建*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于丹 ****-********-**** | ||
附件: | |||
附件* | *论证意见*.jpg | ||
附件* | *论证意见*.jpg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项目名称: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皮肤检测仪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皮肤检测仪 *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依据《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公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有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拟参与投标的除外)。
具体说明:
受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的委托,大连东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皮肤检测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经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出招标公告,至开标截止时间****年**月**日**:**分仅有重药(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本项目依法予以废标。本项目又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截止到开标之日****年**月**日**:**分仅有重药(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本项目依法予以废标。
我单位于****年**月**日**:**时在大连东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了针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是否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资格要求合理,评分标准设置合理,商务条款及技术参数设置没有排他性、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不合理条款。
依据《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议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皮肤检测仪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重药(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号(*门)三层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地址:大连市长江路***号
联系方式:林杰 ****-********
*.财政部门
联系人:无
联系地址:无
联系电话:无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东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民众街*号龙湖唐宁ONE *号公建*层
联系方式: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