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之二
申请人: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 日,本院裁定受理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一、管理人对海健公司清产核资过程中,调查到海健公司名下仅有资产为银行存款余额****.**元。二、截至****年*月* 日,债务人共有*******.**元的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在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上供债务人、债权人核查。截至目前未有债务人、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认为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资产且实际负债远大于公司可分配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宣告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本院裁定确认了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管理人申请宣告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欧平
书记员张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