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整治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二、合法社会组织查询方式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时,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应当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验其身份是否合法,避免上当受骗。
三、举报内容及方式
为了便于及时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内容应包括: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地点、开展非法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箱或邮箱向民政部门积极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民政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吉林省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邮箱
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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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初审:周 慧
复审:吴志伟
终审:尚永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