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NMB*G*************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太原能源材料学院基础设施设备搬迁类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关于《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太原能源
材料学院基础设施设备搬迁类服务公开招标
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 方: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号
电 话:****-*******
联系人:郭丽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
账 号:*******************
乙 方:山西晋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嘉缘小区*号楼*单元***
电 话:***********
联系人:高彦霞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账 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请示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同意,甲方委托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组织开展了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基础设施设备搬迁类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经评标专家组评定,确认乙方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太原能源材料学院基础设施设备搬迁类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搬迁服务。
因“晋创谷·太原”(先行区)入驻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搬迁服务未完成全部搬迁量。目前,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中科院山西煤化所提出的***件仪器设备等的搬迁及配套服务,上述搬迁明细经山西煤化所确认,经测算,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元(详见协议附件)。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的要求,秉着据实支付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验收无误后,甲方将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向乙方支付搬迁服务款。原采购合同中未完成的搬迁服务不再要求履约。
本补充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关于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设施设备搬迁类服务的结算申请函
*.报价标准表
*.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搬迁明细
签约双方
甲方: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
委托代理人:郭丽
乙方:山西晋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彦霞
签约时间: **** 年 ** 月 ** 日
变更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按照实际服务工作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国科大太原能源材料学院筹备处
电 话:****-*******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