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告知书
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年**月**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格兰尼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于****年*月*日起多次联系你司法定代表人翁庆水,告知你司具有配合接管的义务并要求你司需要移交所有财产和资料,接受管理人询问;管理人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并向你司邮寄了《接管通知书》,要求你司及其股东限期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止至本告知书送达之日除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以及部分合同、财务凭证等材料之外,你司仍有部分尚未向管理人移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你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号万达中心B*#***室,周女士***********、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