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超厂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院指定的清算组为江阴大桥会计师****公司,处理事务的地点为#####路 *** 号汇富广场** 楼,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