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租赁公告
涿自然规告字[****]**号
经涿鹿县人民政府批准,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先租后让挂牌租赁方式出租下列*幅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租后让挂牌租赁方式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但存在国土资发【****】***号文件例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欠交土地出让金的单位不得申请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租赁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承租人。
四、本次先租后让挂牌租赁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租赁文件。申请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下午**:**-**:**)向河北清鑫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挂牌租赁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下午**:**-**:**)向河北清鑫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名(不接受其他申请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前(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到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没有竞买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河北清鑫拍卖有限公司将在****年*月*日**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租赁地点为涿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租赁时间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一)本次先租后让挂牌租赁土地按现状出租,竞买人应自行现场踏勘,并对土地四至及开发条件自行确认。申请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先租后让挂牌租赁地块现状条件无异议。
(二)挂牌租赁时间截止时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承租人。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租赁事项如有变更,将在有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竞买人,届时以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挂牌租赁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参加竞买。
(五)本次先租后让挂牌租赁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竞买申请。
(六)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管道、线路、地下埋藏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迁移或清理。
(七)详细规划要求按照宗地的《规划条件》执行。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租赁文件,以挂牌租赁文件为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账户名称:涿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支行
账号:**** **** **** ***
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清鑫拍卖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表:
编号 |
宗地 位置 |
面积 (平方米)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年限 (年)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起始价(含租金和土地出让金) (万元) |
增价 幅度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系数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
||||||||
****-** |
涿鹿县涿鹿镇青宁堡村 |
*****.** (合***.**亩) |
二类工业用地 (M*) |
≥*.* |
≥**% |
≤**% |
≤**米 |
租赁*年, 出让**年 |
**.** |
****.** |
* |
****-** |
涿鹿县涿鹿镇青宁堡村 |
*****.** (合**.**亩) |
二类工业用地 (M*) |
≥*.* |
≥**% |
≤**% |
≤**米 |
租赁*年, 出让**年 |
**.** |
***.** |
* |
备注: *、以上宗地按(冀自然资发【****】**号)文件“标准地”进行先租后让。 *、以上宗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进行供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了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转为出让时,租赁、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年。 *、****-**号宗地*年租金总额为***.*万元,****-**号宗地*年租金总额为**.*万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依据合同约定按年缴纳租金。后续出让**年需缴纳的出让金金额为本次先租后让总成交价款扣除已经缴纳的前期土地租金剩余价款确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并经涿鹿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再与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租赁期内控制指标:****-**号宗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应占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应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单位能耗标准:符合行业建设用地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号宗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应占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应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单位能耗标准:符合行业建设用地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了约定的以上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一年向涿鹿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要求,由涿鹿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考核。经验收合格后与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缴纳**年土地出让金。考核评价不合格,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允许竞得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年,整改期的年租金按照前*年平均年租金缴纳。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土地出租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经评估后根据最终结果进行有偿收回。 *、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租、转让、抵押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承租人按年缴纳租金,在付清第一期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赁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付清第二期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赁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有效期延长至第二年。依次类推直至到租赁期满。 *、承租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租人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租人报经涿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承租人限期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租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承租人一定补偿,补偿款根据评估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