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胡陈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严格、股东陈志刚):
本委受理陈先知、陈先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号)。申请人陈先知、陈先群请求确认死者陈巧与你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司及法定代表人胡严格、股东陈志刚共同支付****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资****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通过EMS劳动人事仲裁专递也无法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年*月**日下午*点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博罗大道西***)四楼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审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注:
联系电话:****-*******。
公告网址:博罗县政府信息网人社局频道。
公告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李屋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