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文昌路 ** 号尚层国际 -*** 的商铺公告
(第二次拍卖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将于 **** 年 * 月 ** 日 ** 时至 **** 年 * 月 ** 日 ** 时 止(延 时的除外)在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 网址: ************************* 户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文昌路 ** 号尚层国际 -*** 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赣( **** )萍乡市不动产权第 ******* 号】。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未现场看样直接参与拍卖的视为认可拍卖物现状。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 号商铺所有权人反映该标的物后期改为消防通道,存在无法经营风险,建议买受人实地查勘)
评估价为 ******* 元,起拍价为 ******* 元,保证金为 ****** 元,每次加价幅度为 **** 元。以上起拍价不含买卖双方交易的税费及各种欠费。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 * 日至 (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法院不统一安排看样,有意者请开拍前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 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 * 分钟。
四、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 : *. 该标的物以现状拍卖,竞拍人参与报名视为对该标的物现状认可。 *. 关于是否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由竞买人自行(可携带专业人员)至现场查看予以确认,其确认后再行决定是否参加竞买,本院不对质量负保证责任。 *.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 、经现场调查及当事人反映,该拍卖标的物现为消防通道,按现状拍卖,不能擅自改变其现有用途,存在无法经营的风险; *.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一切税、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对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权属转移时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一切在竞买成功后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问题,须买受人自行向本拍品所在地的税务和国土部门咨询,本院不负责答复。 (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五日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九、本标的物相关人员及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能通知到的当事人,无法通知的当事人、权利人在本次拍(变)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该标的物无优先购买权人。 。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 **** 年 * 月 * 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省萍乡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 **************************** )。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 号),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 ****-******* *********** (刘)
拍品咨询电话: *********** (黄)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