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莹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泽辉、股东林旭、梁煜:
****年**月**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彩霞对东莞市莹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年*月*日作出(****)粤****破***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法院、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
特此通知。
东莞市莹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