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认定公示(四)复核认定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海德堡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苏****破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下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孟祥虎。
管理人于****年*月**日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认定申报人的债权为*万元,核减*****元,管理人将审核结果进行了告知,并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天,在公示期内张家港市白熊锻造厂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
管理人对申报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调查,经管理人复核,认定债权总额*****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核减****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元) |
债权性质 |
认定金额 (元) |
核减金额 (元) |
* |
张家港市白熊锻造厂 |
***** |
普通债权 |
***** |
**** |
合计 |
***** |
***** |
**** |
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则视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报裁定予以确认。
本次公示截止到****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苏州高新区塔园路***号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孟祥虎***********
张家港市海德堡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