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常山竹港溪防洪排涝提升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重新招标)答疑纪要
漳州市常山竹港溪防洪排涝提升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重新招标)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答复,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答疑纪要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项目总负责人是否可以为联合体成员中的非牵头人单位的在岗职工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中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应具备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中的任意一项,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然而,后面的说明“②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和“④由设计方牵头的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由施工方牵头的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允许其他岗位人员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时,项目总负责人应同时满足担任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与之存在不一致。前者表述涵盖联合体成员,后者却仅提及联合体牵头人,请问项目总负责人是否可以为联合体成员中的非牵头人单位的在岗职工,请给予明确答复。
回复:本项目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其他,其中的编列内容“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应具备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中的任意一项,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②*.*.*附表下方说明②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该条款表述前后不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文件中有相应的加分项,如果限制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提出,等于变相限制本工程必须由设计单位牵头,也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家,各成员应具备合格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要求,请业主及代理予以明确。
回复:本项目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中对企业荣誉荣誉*条款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所监理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给排水项目)近三个年度(****、****、**** 其中任一年度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价为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 A 级的得*分;本小项满分 *分。”,此处对近三年度的表述是否有误?近三年度应该为****、**** 、****年度。
回复:该内容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
*、关于“近五年内不得存在有被各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过涉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的质疑
*.质疑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投标人近五年内不得存在有被各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过涉转包、违法分包的 情形。”
*.质疑理由:该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 福建省水利厅发布的《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年版)》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 件(****年版)等文件中,对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清形己做了明确规定。本项目在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的甚础上额外增加限制条件,缺乏合理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关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认定,应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及处罚为准,包括在处罚规定时间内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信用分扣分、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等等。本项目招标文件该条款将投标人限制范围扩大到“近五年内不得存在被通报的情形”,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随意罗列、无限扩大并层层加码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为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应取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近五年内不得存在有被各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过涉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的条款设置。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投标人近五年内不得存在有被各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过涉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修改为:“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各省、市级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限制参与招投标期限内的情形。”
*、自 **** 年*月*日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加分项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分)资信荣誉 (*分)中规定“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自 ****年*月*日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分。”
质疑理由:
(*)政策依据缺失与地方实践差异政策文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已于****年废止了“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废止后,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已停止,原证书也已失效。地方实践差异: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大环境及上位依据被废止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了。虽然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但这些活动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依据,且各地公示的有效期不一致。因此,“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歧视中小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申报条件通常对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有明确要求。例如,申报国家级公示的企业需成立满七年且规模较大。这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地方政策中断与区域差异 部分地区曾暂停“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且因各个省份公示有效期不一致,若招标文件未考虑政策中断期,可能直接排除部分区域企业的合理资格。“守合同重信用”评选在上位依据被废止的情况下,大多数省份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也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因此,“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宜作为招投标评审因素。请招标人取消该条款设置。
回复: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通过类似业绩、履约情况、信用等方面综合考核投标人相关能力,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其他“**、投标人近五年内不得存在有被各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过涉参与工程串通投标的情形。”
注:①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为准。
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答疑纪要的内容为准。
③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代理机构: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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