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YZFCG-****-CS***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 事 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号第二层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采购人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并抄报本机关,本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六、处罚依据
经查明,****年*月**日,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将其二〇一九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篡改为二〇二二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处罚结果
关于华夏旅行社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据,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笔录,二*一九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和涉嫌造假的二*二二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采购项目金额小,危害程度较低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华夏旅行社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