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与相邻经营户或小区住户产生的各种矛盾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处理,与第三者产生的矛盾及债权债务等一切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如承租方的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十、租赁期内,为经营需要,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时由承租方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十一、如承租方未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后的**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承租方首年出价租金。该笔赔偿金从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扣除江苏产权交易服务费)中支付,经出租方向江苏产权书面申请后,由江苏产权向出租方划转。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扣除江苏产权交易服务费)不足以支付的,出租方有权向该承租方追偿。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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