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强清*号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裁定受理无锡市华超印染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华超厂)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 **** 年**月**日裁定受理。本院决定由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华超厂清算组,负责华超厂 清算,并指定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敏为清算 组负责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超厂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院指定的清算组为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处理事务的地点为:江阴市长江路 *** 号汇富广场** 楼,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
三、华超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特此公告。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