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通农(兽药)简罚〔****〕*号 |
关于易宠(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兽药拆零销售拆开最小销售单元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易宠(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MA*QF****X |
朱佳 |
易宠(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兽药拆零销售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