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甄选蜀道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林可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号),诉求为劳动报酬等,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号坂田仲裁庭***仲裁组办公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秦书记员,电话:****-********)。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坂田仲裁二庭(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号坂田仲裁庭五楼***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