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及合法性审核法律服务(第三包)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江西省 | 宜春市
发布时间:16小时前
预算金额:12.4万元
标书获取截止时间:2025-01-07
项目名称:宜春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及合法性审核法律服务(第三包)(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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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项目名称:宜春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及合法性审核法律服务(第三包)(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编号

采购条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人民币)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宜购****F*********

宜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

******.**元

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的服务期为*年,具体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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