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部分区域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经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部分区域租赁 |
|||||||||
项目编号 |
****AJJCJ*****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经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部分区域 |
第*层 |
钢混 |
约** |
* |
*.*** |
*.* |
||||
*.标的坐落位置:合经区九龙路***号合肥经开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内。 *.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仅限经营饮品店(如咖啡店、奶茶店等)。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较上一年租金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合同签订前)内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须具有正在履约的饮品店(如咖啡店、奶茶店等)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承租人后期经营如有停车相关需求,须自行自费解决。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 *.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承租人须在标的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租赁用途要求完成全部装饰装修和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相关证照办理等工作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经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租人接收标的房屋后,该处经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承租人重大违约行为,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承租人暂定按*元/月*平方米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具体物业管理费标准以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收取金额为准)。 **.租赁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租赁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本项目中的经营管理须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承租人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设计方案须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租赁期内,承租人新入驻或中途变更品牌、布局等经营方案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实施,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承租人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须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 **.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费用的,承租人按当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延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租金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需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产生*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家及*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交纳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格审查评审时,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审查。 |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承诺函。 *.业绩证明材料: (*)若业绩载体为租赁房产的,须提供: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业绩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均可); ②合同对应的门店门头照片材料。 注: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要求内容的(如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绩合同甲方证明资料(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的,须提供: 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②对应的门店门头照片材料。 注:证载产权人须为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 (*)若提供意向承租人分公司业绩的,还须同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若提供意向承租人控股子公司的业绩的,还须同时提供其与意向承租人的股权关系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成交人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提供上述资格审查材料原件备查。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经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部分区域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经区高校三创园*号楼*层部分区域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送达时间:北京时间****年*月*日**:**-**:**(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送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号B座*楼*号开标室(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A*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A*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租赁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A*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号
乙方:
地址:
合肥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间数
建筑面积 m²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免租期个月,含在租期内,免租期间,仅免租金,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开户行:,单位:,账号:)。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递增情况。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租金价格。
*.*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开户行:,单位:,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计费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向乙方移交,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乙方应提前踏勘现场,如未提前踏勘现场并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如燃气、水电等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燃气、水电等新接入或改造申请,新接入和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装修改造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向甲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限。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房屋进行装修前需按规定报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乙方须履行报批手续。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须向甲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房屋收回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乙方交还房屋时须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房屋。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提供收款票据。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维修。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甲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因乙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三个月租金)(¥)的。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擅自改变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的。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实施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租金)(¥)。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租金总额的*.*%)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租赁关系终止的,乙方发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如按规定需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开业前,甲方有权并将根据《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合作创新园。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出租方(甲方)(盖章):承租方(乙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检查时间 |
||
资产使用方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产使用方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时间: |
||
检查小组 意见 |
检查小组成员(签字): 时间: |
||
资产管理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时间: |
资产项目开业前专项检查表
资产项目名称: |
地址: |
|||
资产管理单位: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所属业态是否涉及 (√/×) |
检查结果是否通过 (√/×) |
问题说明 |
* |
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范围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工程是否破坏资产原有结构。 |
|||
* |
是否改变建筑原有消防分区,对防排烟系统等设施设备有无改动,依法报建工程是否按要求通过二次消防验收,是否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等。 |
|||
* |
是否改变建筑原供配电系统,是否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
|||
* |
设备的合格证、使用登记、定期检测、人员资质、设备档案等方面是否合规。 |
|||
* |
水(雨污分流、油污分离、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等)、气、声、光等方面是否合规,需做环境影响性评价的资产是否报验通过。 |
|||
* |
教育、卫生等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