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第三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取总额限价即三年共计**,***,***元,每年*,***,***元,最终按实际量按中标单价并结合履约考核情况等进行结算。 *、项目单价
*.服务要求 (*)本次整体服务期限为三年,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计算,该年度内季度履约情况考核不合格达到*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项目试运行期 *)(第一年合同期的前**天为项目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试运行期应达到的目标(预期目标)为:按规定配置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设施(含系统建设),完成人员招聘及 培训,完成分拣工厂的建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应对本项目投入不少于**名人员。最低人员配置如下:
(*)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乙方必须在中标后**天内,提供厂区可使用面积****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蓝岛”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长沙市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号)。 *)后端分拣工厂(“蓝岛”)设置规范,功能分区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大体应区分为装卸货区、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品存储区、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办公区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有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确保每日*:**至**:**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需定期进行强制性检测,强制检测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乙方需提供全年每天**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乙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无死角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乙方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甲方指定的站点监控云平台,支持甲方远程在线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 *.付款方式: (*)服务费用结算: *)服务费用按季度结算,结算方式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基数-考核扣款)*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 *)服务费用基数根据项目单价及低值可回收物的实际回收量、有害垃圾的实际利用或处置量计算,其中低值可回收物服务费按照实际回收量乘以项目单价据实结算;有害垃圾服务费按照实际利用或处置量乘以项目单价据实结算。 *)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采购项目履约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详见本合同协议书附件一)作为甲方对于乙方服履约考核的依据,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结果。 *)考核扣款为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及考核细则作出的扣款金额。 *)履约情况评分考核为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及考核细则作出的考核得分情况,甲方根据乙方季度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季度考核得分**分(含)以上的,按照***%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分(含)至**分的,按照**.*%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分(含)**分的,按照**%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该季度服务费的***%。 (*)服务费的支付: *)试运行期服务费:试运行期满后,该期间服务费用基数为实际回收量*项目单价。乙方的服务达到预期目标的,双方按照服务费用基数的***%结算服务费;中标人的服务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双方按照服务费用基数的**%结算服务费。 *)正式运行期履约服务费: 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对服务费用进行结算,乙方应提供回收台账、《过磅单》、双方签字的《三联单》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或处置台账、《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履约考核结果。双方结算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税务发票后*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年度服务期间,如服务费用已提前达到该年度合同金额时,该年度的合同即终止,顺延续签下一年度的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当总服务费用达到三年总中标金额时则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本项目履约验收由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标准:*)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a.乙方必须在中标后**天内,提供厂区可使用面积****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本项日后端分拣工厂(“蓝岛”),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蓝岛”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长沙市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号) b.后端分拣工厂(“蓝岛”)设置规范,功能分区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大体成区分为装卸货区、原料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品存储区、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办公区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c.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本项日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有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确保每日*:**至**:**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需定期进行强制性检测,强制检测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乙方需提供全年每天*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d.乙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无死角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乙方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甲方指定的站点监控云平台,支持甲方远程在线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中端运输 a.乙方应自备运输车辆(厢式机动车)作为本项目专用清运车*台,其中,*台为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承载量在*吨及以上),*台为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车辆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的规定;有害垃圾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车辆须有合法的证件,保险手续齐全,驾驶人员均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应的资质证书,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每台车须配搬运工*名,要求统一将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b.及时清运。根据各农村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回收站(“蓝屋”)预约订单和甲方提出的实际需求,乙方必须在**小时内进行响应并完成回收清运:如运输车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确保项目正常运行;低值可回收物与高值可回收物须分开清运:未经甲方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更换或者补设的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对纳入乙方直收直运的回收站(“蓝屋”),有害垃圾每个季度清运不少于*次,并能满足各个“蓝屋”的实际回收清运需求。 c.乙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的要求,统一提供电池、日光灯管、节能灯泡、过期药品、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有害垃圾专用密封包装容器,为全县各“蓝屋”按需配置**KG带塑料内胆有害垃圾专用红色编织袋、统一规格收集箱、气泡膜等有害垃圾打包易耗品,防止收集、运输过程发生溢漏、腐蚀、破损而造成二次污染;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按需配置危险废物二维码标识、标签方便贴及锁口扎带,通过二维码可溯源到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相关易耗品质量经甲方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d.中端收运过程采用信息化管理,从站点呼叫预约回收时间至订单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当日站点呼叫预约订单达到**车次(不含)以上时,每超过*车次须增派清运车辆*台,依此类推;为防止偷倒和转卖,辆车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并纳入信息化管理,车辆运行轨迹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个月;在安沙、青山铺、福临、金井、高桥、果园、路口、黄兴等*个镇级“蓝屋”清运的可回收物要实行现场过磅和“蓝岛”入库过磅复核;在其余“蓝屋”清运的可回收物在“蓝岛”入库过磅;清运的有害垃圾全部采取现场称重和“蓝岛”入库过磅复核,且城区“蓝屋”清运的有害垃圾须每季度报送县城管局审核后再交甲方;回收三联单信息须清运司机和交货方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其垃圾分类回收量不予认可;现场清运水印照片、三联单照片和过磅重量信息均要及时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和服务对象监管核查。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利用、处置 a.乙方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长沙市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号)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利用和处置,在集中转运点内暂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并做到几种危险物几本台账。 b.乙方进行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或处置和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的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c.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d.乙方收集的可回收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使可用资源优先得到物质回收利用。利用处置过程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拣后最终少量废弃垃圾,经报请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转运至周边就近的垃圾中转场进行中转处理,中转费用由乙方负责,且中转处理量不得超过回收量的*%。 e.乙方进行集中处置或利用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出库信息(品类、去向、处理方式、转出车牌号)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采购人对重量信息、溯源信息、流向追溯不定期抽査监督;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利用、处置台账》,随时备查。乙方每次处置有害垃圾(废油漆包装物除外),均需提的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派监督员现场监督有害垃圾出库。每月*号前,乙方须将上月回收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中标人《过磅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和处置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中标人《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一并装订成册交采购人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 根据政府监管要求,乙方必须为政府提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服务,由方负责数据传输、链路租用及运营维护。为便于项目监管,平台对垃圾收集、运输及精细分类相关的数据录入或查询、汇总等功能向甲方开放,并提供端口供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查询、调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数据,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次开发建设。所有信息数据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信息数据挪作他用。系统平台应实现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智能过磅系统及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内容,功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四)款。乙方提供的生活垃圾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须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日志的留存时间不少于*个月,且每个季度要拷贝一份交甲方存档。 *)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乙方每季度须对各农村镇(街道)所有直收直运的“蓝屋”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甲方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投入人员要求 乙方应对本项目投入不少于**名人员。 *)应急响应 乙方必须设立应急队伍和车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小时内安排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如遇农村镇(街道)回收站(“蓝屋”)积压(清运计划中报后**内未完成清运的),乙方应立即增派应急车辆,确保各农村镇街回收站点正常运行。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终止合同必须限期进行整改,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为保证服务质量、便于政府监管,乙方如在项目所在地无分支机构的,应在中标后**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负责本项目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 *、服务期内,乙方须严格按甲方招标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处置和利用服务,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禁止接纳工业固体废物。 十、违约责任*.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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