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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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窗口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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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创(临沂)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费审批环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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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诚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年产***万块透水砖项目 |
费审批环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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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鸿旺生物质燃料厂 年产*.*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 |
费审批环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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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