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监罚听告〔****〕*-*号
芜湖市镜湖区嘉寰电子商务中心等**户非公司私营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拟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芜市监函〔****〕***号《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年度和****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开展清理工作,涉及天门山市场监管所辖区的共有**户非公司私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年**月**日,我局对被列入清查范围的你(单位)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关违法后果,要求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本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年度和****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年**月**日《关于拟清理企业报税情况核查反馈的函》显示,你(单位)于****年度和****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纳税申报。你(单位)符合芜市监函〔****〕***号《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查工作的通知》的清查对象要求。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毅强、朱珊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五楼
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清理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