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泉市住龙镇水厂及水源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泉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农用地*.****公顷(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龙泉市住龙镇水厂及水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浙土审〔****〕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住龙镇水厂及水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