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桂平市南木镇上湾村等*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桂平市蒙圩镇新合村土地整治项目及桂平市木乐镇岭村村等*个整治项目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GZC****-C*-*****-GXGB)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和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欧景城市广场T*栋T*-****号、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安泰大厦****室
邮编:******
法定代表人:蒙鹏飞、唐焱
委托代理人:陈彩霞、李彦
联系电话:***********、***********
广西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和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贵公司以纸质文件直接递交的形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南木镇上湾村等*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桂平市蒙圩镇新合村土地整治项目及桂平市木乐镇岭村村等*个整治项目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GZC****-C*-*****-GXGB)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具体质疑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和原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意见,现答复(详见附件质疑函)如下:
*、 质疑事项:
本项目的A分标成交供应商广西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报价人民币捌万元整(¥*****.**),B分标成交供应商广西南宁海翔会计事务所最终报价人民币柒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整(¥*****.**),其最终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号)的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
经磋商小组成员审核,要求A分标成交人广西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B分标成交人广西南宁海翔会计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报价证明材料,成交人均没有作任何回应,具有详见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