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采购公告 贵州省 | 贵阳市
发布时间: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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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户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浙搏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团(淡水鱼):购进日期:********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年**月**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销售江团(淡水鱼)经抽样检验为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江团(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整(***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

阳乌当宾隆百货销售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黑鱼(淡水鱼):购进日期:****年**月**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年**月**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黑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为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孔雀石绿,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黑鱼(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贰角捌分(¥***.**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号。

三、乌当区保礼恭苑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库尔勒香梨:购进日期:****年**月*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年**月*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乙螨唑。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新疆库尔勒香梨经抽样检验为乙螨唑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新疆库尔勒香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零肆分(¥***.**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号。

乌当区佰果园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砂糖橘:购进日期:********日规格型号:称重,抽检日期:****年**月**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销售砂糖橘经抽样检验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人民币****元; ?????????????????????????????????

以上罚没合计贰仟叁佰壹拾玖圆零柒角(****.*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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