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通知书
(****)美辰破管字第*号
致: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李传金、刘伟、徐晓艳、何泽添
****年**月**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将对美辰公司实施接管。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关人员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美辰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美辰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号紫马奔腾广场*座**层,联系人:蔡哲琪 ***********、李锦***********)全面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费用缴纳情况;办理移交手续时,美辰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以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务。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进行清算,可能将对美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等相关责任。
二、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美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时**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法庭(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号)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请美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通知。
中山市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移交清单
移交清单
具体需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美辰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美辰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美辰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美辰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美辰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美辰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美辰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美辰公司审计、评估等资料;
(*)美辰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美辰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美辰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美辰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美辰公司的人事档案文件;
(**)美辰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美辰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