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尧: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南通融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城执罚告〔****〕*****号)。拟对南通融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元(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救济途径等,详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城执罚告〔****〕*****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幢综合楼***室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