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编号:通川烟专[ ****]许送告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以下零售户无法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并收回零售许可证,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并已收回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文书编号 |
经营地址 |
************ |
佳惠多评价超市 |
王基化 |
通川烟专收〔****〕许第*号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顺街***-***号 |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